房屋租赁合同(房东版)补充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以下条款:1.房屋用途限制承租人须严格按照房产证登记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群租房。如确需变更用途,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装修管理规定承租人进行装修前须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方案(含施工图纸、工期计划等),装修费用由承租人全额承担。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改动水电燃气等管线设施。3.转租特别约定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或借予第三方使用。经同意的转租行为,原承租人仍须对转租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物业费用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等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方有权代收代缴。供暖费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承担方。5.房屋返还标准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恢复房屋原状(正常使用损耗除外),经双方验收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房屋内留存物品视为放弃所有权,出租方可自行处置。6.突发情况处理如遇政府征收、房屋安全隐患等不可抗力情形,出租方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双方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租金,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条款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无正文)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