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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