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第四条 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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