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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