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7篇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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