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24篇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三)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厅(79)10号〕和江苏省总工会〔苏工发(79)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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