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通用合同34篇 第五条甲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按乙方要求开展如下委托人事代理服务:1、提供国家、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服务功能等咨询服务;2、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保管乙方员工的人事档案,负责办理出具各种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3、提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推荐、招聘、测评、初步面试等服务;4、负责代办乙方工作人员的社会统筹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的申报和缴交;5、负责代办乙方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鉴证相关手续;6、乙方要求办理的其他人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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