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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