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1]。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 财政部门 是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主管该地区会计工作的机构。 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分别设置会计司、处、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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