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合同补充条款:质押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如质押物价值因市场波动或其他原因减少至不足以覆盖担保债权时,质押人应在收到质权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追加相应担保或提前清偿部分债务。质押期间,质押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质押物处于良好状态。质权人有权随时检查质押物的状况,质押人应予以配合。本条款为原质押担保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