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的内容框架,建议增加以下描述:地籍调查成果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调查单位应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即作业组自查、调查单位专检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质量检查内容包括调查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以及数据库建设的合规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地籍调查成果真实、可靠,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