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0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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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06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06号文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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