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05年7月27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标准主要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规定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和污水排放去向,标准将医疗机构分为传染病医疗机构、非传染病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三类,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GB18466-2005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医疗机构的环境管理,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该标准的要求,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