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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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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