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第2部分:保存和展示 (T/TAF 081.2-2021) 团体名称为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腾、刘陶、王嘉义、杜云、王艳红、武林娜、宁华、董霁、贾科、衣强、詹维骁、游苏英、王江胜、姚一楠、赵晓娜、梅小虎、赵中杰、吴越、付继贤、杨明慧、邹海荣、陶永、张倞诚、刘献伦
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移动智能终端对应用软件调用行为保存和展示要求,包括:终端对调用行为数据的保存期限、给用户呈现的最低展示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各种制式的移动智能终端,个别条款不适用于特殊行业、专业应用,其他终端也可参考使用。
内容简要 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的爆发式发展,使得应用软件的功能越发强大,同时为了实现丰富的功能服务,应用软件需要操作系统授予的权限也种类纷繁,其中不乏与用户隐私密切相关的权限。操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