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β-羟乙基砜)苯胺 (HG/T 3771-2005)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起草单位: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化工研究院
起草人:颜剑波、李春梅 等
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无法详细核验或存在错误,仅为个人学习参考使用,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