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锆 (HG/T 2773-2004)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起草单位:天津化工研究院、广东东方锆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起草人:刘幽若、孙亚光 等
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无法详细核验或存在错误,仅为个人学习参考使用,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