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监控指标规范 (YD/T 4275-2023)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分类所属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起草单位: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万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维谛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创新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创意银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河智维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王月、李孝众、李忠科、周洛、朱华、郭亮、夏恒、李洁、颜小云、王少鹏、刘晓鸿、谢丽娜、顾海、许可欣、高江、吴美希、冯欣、苏少华、王炳林、王浩、谢艺聪、闫昆、涂舒、郁志强、李若学、艾兴华、侯志强、唐华斌、谢云昭、李宇飞、张春阳、庞华璨。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包括:电气、空调及监控系统。不包括:IT基础设施)应满足的监控指标。本文件适用于互联网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及其监控和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