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5部分:设备信息 (YD/T 4177.5-2023)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分类所属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宋恺、王宇晓、杜云、李昳婧、杨骁涵、宁华、王艳红、李梦月、安潇羽、田申、刘凯红、孙瑞君、刘陶、武林娜、高震、张吉、姚一楠、黄天宁、衣强、贾科、徐曼、赵晓娜、董小欢、落红卫、刘献伦
本文件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在处理涉及用户个人信息(设备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提供、删除等活动中的最小必要评估规范,并通过设备信息在处理活动中的典型应用场景来说明如何落实最小必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