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 (HJ 8.3-2023)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其他部门、单位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