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1275-2022)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浙江大学、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国能龙源催化剂江苏有限公司、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规定了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总体要求、再生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技术参考依据。其他行业或种类的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