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 (NB/T 10939-2022) 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起草单位: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中特检验集团有限公司
起草人:张瑞、石回回、陈秀彬、史然峰、王煜、夏彩荥、骆声、徐韦国、钱公、邹莹、蔡莉萍、武忠、董永昌、程义、张鹏杰、张宏峰、李健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式锅炉用主要材料,包括:锅炉用钢板、锅炉用钢管、结构钢板(用于制造大板梁的翼板和腹板)和钢带、型钢(25号及以上)、圆钢(用于制造拉杆和直径40 mm及以上的吊杆)、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药芯焊丝和焊剂)。固定式锅炉用的其他材料可参考本文件的规定进行入厂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