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HJ 1237-2021)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系统组成与技术要求、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标准物质、检验技术要求、数据记录及修约、质量保证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动车环境噪声检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