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HJ 1198-2021)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广东辐射防护协会、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广州泰和肿瘤医院、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放射治疗相关活动中的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核素治疗、敷贴治疗、放射性粒籽植入治疗、硼中子俘获治疗和放射治疗模拟诊断。放射治疗设备生产、调试、维修维护活动和科研活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