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诊断X射线影像设备连通性符合性基本要求 第3部分: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 (YY/T 1708.3-2021) 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行业分类所属卫生和社会工作。
本标准在第1部分的基础上规定了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简称DR)及其相关的软件组成的连通性符合性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可通过数字介质存储或通过网络传输健康数据功能的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及其相关软件组件。本标准不适用于不具备数字介质存储功能和通过网络传输健康数据功能的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DR)及其相关软件组件。
医用诊断X射线影像设备连通性符合性基本要求 第3部分: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 (YY/T 1708.3-2021) 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行业分类所属卫生和社会工作。
本标准在第1部分的基础上规定了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简称DR)及其相关的软件组成的连通性符合性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可通过数字介质存储或通过网络传输健康数据功能的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及其相关软件组件。本标准不适用于不具备数字介质存储功能和通过网络传输健康数据功能的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DR)及其相关软件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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