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6-2017)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6-2017)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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