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表面活性剂 十一烷基咪唑啉 (QB/T 2118-2012)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上海发恺化工有限公司、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起草人:王丰收、李仲华 等
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无法详细核验或存在错误,仅为个人学习参考使用,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