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诊断标准 (WS 273-2007) 主管部门为卫生部。
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起草人:王千秋、陈志强 等
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无法详细核验或存在错误,仅为个人学习参考使用,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