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GB 45067-2024) 国家标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由424(市场监管总局)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
起草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机械工业上海蓝亚石化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院、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特安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人:孙仁山 、李哂荟 、钱敏才 、季本军 、贾国栋 、李歌 、王为国 、侯少毅 、刘华 、肖彪 、王善江 、王长明 、曹宏伟 、魏成立 、李聪 、曹光敏 、郭晋 、蒋玫 、王国华 、宋高峰 、侍吉清 、孙泽 、黄克帅 、杨宁祥 、郭培杰 、张生 、赵守辉 、王洪珍 、常广冬 、叶飞 、陈聪 、李景振 、王晓梅 、孙明 、侯文焘 。
该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准则。 该标准适用于对使用过程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该标准不适用于:a)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 b)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c)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