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1618-2022) 国家标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石灰协会、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生态环境监测站。
起草人:王红梅 、焦阳 、孙强 、尹书明 。
此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此标准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此标准的相关规定。
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化工产品的石灰生产设施不适用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