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8489-2008)
此标准规定了额定电压不超过1 000 V,电容量不低于0.1μF,无功功率不超过2.5 kVar,能持续承受交流电压的自愈式和非自愈式电容器的要求,电容器用于工作频率为50 Hz或60 Hz,海拔不超过3 000m的放电灯线路。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8489-2008)
此标准规定了额定电压不超过1 000 V,电容量不低于0.1μF,无功功率不超过2.5 kVar,能持续承受交流电压的自愈式和非自愈式电容器的要求,电容器用于工作频率为50 Hz或60 Hz,海拔不超过3 000m的放电灯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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