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环境 第35部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场所分类 (GB/T 3836.35-2021) 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35部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场所分类》由TC9(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王军 、张刚 、许俊俊 、顾保虎 、周京 、杨亚美 、来海丰 、蒋伟新 、文品 。
此标准规定了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及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层的场所识别和场所分类,以便对出现在这些场所的点燃源进行适当的评定。
在此标准中。对爆炸性粉尘环境和可燃性粉尘层区别对待。第4章描述了爆炸性粉尘云的场所分类,而粉尘层则作为可能的释放源之一。第7章对粉尘层的点燃危险进行了描述。
此标准采取以工厂清理防止粉尘层积聚为基础的有效现场清理。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现场清理,场所分类将包括粉尘层可能形成的爆炸性粉尘云。
对可燃性纤维或可燃性飞絮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也可遵循此标准的原则。
此标准适用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由于爆炸性粉尘环境或可燃性粉尘层的存在而可能引起危险的
场所(见注1)。
注1:大气条件包括高于或低于基准的101.3kPa和20`C的压力和温度变化,前提是这些变化对可燃性材料爆炸特性的影响可忽略不计时。
此标准不适用于:
——煤矿井下场所;
——不需大气中的氧燃烧的自燃物质,如发火物质、推进剂、烟火、弹药、过氧化物、氧化剂、水反应性元素或化合物,或其他类似材料;
——超出此标准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
——随粉尘喷出的有毒气体引起的危险。
此标准不适用于由于存在可燃性气体或蒸气而可能产生危险的场所,但该原则可用于评估杂混物(另见GB3836.14)。
注2:关于杂混物的补充指南见附录A。
此标准未考虑继火灾或爆炸之后的损害而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