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冷却水排放要求 (GB/T 39361-2020) 国家标准《海水冷却水排放要求》由TC283(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283SC4(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部(海洋)。
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渤海新区)有限公司。
起草人:李亚红 、赵小芳 、苏大鹏 、周筝 、陈冲 、元昊 、尹建华 、栗春雷 。
此标准规定了海水冷却水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结果判定方法。
此标准适用于向海域或河口水域(含盐量大于0.5%的年概率大于10%)排放海水冷却水的企业。海水冷却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