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3372-2020) 国家标准《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胶粘剂和胶粘带工业协会、深圳市北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山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德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黑松林粘合剂厂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竣成化工有限公司、长春永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百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瑞茵特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时利和汽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伟明涂料有限公司、辽宁吕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华宇(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谊检测有限公司。
起草人:张建庆 、沈雁 、杨栩 、廖武名 、胡红梅 、杨楠 、方昌琴 、乔雪冬 、刘鹏凯 、陈建军 、徐和平 、郑岩 、甘勇强 、田大永 、胡晓珍 、刘娟吉 、李远光 、李子胜 、吕征阳 、徐燕奇 、叶林 、许宁 。
此标准规定了在规定条件下的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含量的限定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
此标准适用于溶剂型、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定。
此标准不适用于:
——用作中间体或未进入流通领域用作生产原料的胶粘剂;
——用于任何研究与开发、质量保证或分析实验室中试验或评估的胶粘剂;
——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胶粘剂;
——材料粘接时应用的特殊功能性表面处理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