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4部分:用于处理医用材料的灭菌器和清洗消毒器的特殊要求 (GB 4793.4-2019) 国家标准《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4部分:用于处理医用材料的灭菌器和清洗消毒器的特殊要求》由TC200(全国消毒技术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超声仪器有限公司、杭州优尼克消毒设备有限公司。
起草人:冯丹茜 、符吉林 、胡昌明 、刘晓林 、许洪泉 、周庆庆 。
1 范围与目的
除下述内容外,GB 4793.1的本章适用。
1.1.1本部分适用的设备
替代:本部分适用于使用在1.4的环境条件下,预期在医疗机构、兽医、制药和实验室等领域对医用材料进行灭菌、清洗、消毒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例如:
a)使用蒸汽的灭菌器和消毒器;
b)使用化学消毒(有毒气体、有毒气雾或有毒蒸汽)的灭菌器和消毒器;
c)使用热空气或热惰性气体的灭菌器和消毒器;
d)清洗消毒器。
1.1.2 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设备
在1.1.2d)项增加下列注:
注:GB 9706.1-2007中2.2.15医用电气设备”定义如下:
与某一专门供电网有不多于一个的连接,对在医疗监督下的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或监护,与患者有身体的或电气的接触,和(或)向患者传送或从患者取得能量,和(或)检测这些所传送或取得的能量的电气设备。
在1.1.2增加下列第二段:
本部分同样不适用于下列类型的设备:
aa)在危险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设备(见IEC 60079),除使用易燃灭菌剂在设备内部产生该环境的设备(见13.0);
bb)环境箱(见GB4793.1);
cc)除灭菌器或消毒器外,对材料进行加热用于其他用途的实验室设备(见GB4793.6);
dd)洗衣设备(见GB 4706.26、GB 4706.24、GB4706.20和ISO 10472),除非设计用于医用材料消 毒的;
ee)洗碗机(见GB 4706.25和GB 4706.50)。
1.2.1 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各方面内容
替代:由下列内容和注替代GB 4793.1中1.2.1g)项和注:
g)释放的气体(包括意外逸散的有毒气体)、致病物质、爆炸和内爆(见第13章)。
注: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安全的其他要求。特别注意设备配有自动装载卸载系统的相关安全要求。
1. 2.2 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各方面内容
增加下列两个列项:
aa)对负载相关的化学和高风险微生物危害的特殊保护要求;
bb)加热器、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通用要求。
注:我国另有其他法规对加热器、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