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气艇 第4部分: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5 kW及以上且船长在8m~24m之间的艇 (GB/T 20897.4-2019) 国家标准《充气艇 第4部分: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5 kW及以上且船长在8m~24m之间的艇》由TC241(全国小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〇八研究所。
起草人:朱佳帅 、老轶佳 、张禹 、刘新宇 。
GB/T 20897的本部分规定了船长Ln在8m~24m之间的,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5kW及以上的刚性充气艇(RIBs)的设计、材料、制造和试验的最低安全要求。
GB/T 20897的本部分适用于拟在-20℃~+60℃环境温度范围内航行的IX和X型的刚性充气艇,如下:
——Ⅸ型:安装有覆盖左右舷侧85%以上的浮力筒,适用于沿海与遮蔽水域、最高到6级蒲氏风与2m有义波高(设计类别C与D),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5kW及以上的,船长在8m~24m之间的动力充气艇;
——Ⅹ型:安装有覆盖左右舷侧85%以上的浮力筒,适用于最高到8级蒲氏风与4m有义波高(设计类别B)水域,发动机额定功率在75kW及以上的,船长在8m~24m之间的动力充气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