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设备 冲击和振动试验 (GB/T 21563-2018) 国家标准《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设备 冲击和振动试验》由TC278(全国轨道交通电气设备与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278SC1(全国轨道交通电气设备与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车车辆电气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铁路局。
起草单位: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王鹏 、刘国涛 、高福来 、邓爱建 、何丹炉 、宋瑞 、王秋华 。
此标准规定了对安装在轨道机车车辆上的设备进行冲击和随机振动试验的要求。由于轨道运行环境的影响,车上的设备将承受冲击和振动。为确保设备的运行质量,在装车前应模拟设备使用环境条件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试验。
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模拟长寿命振动试验,这些方法各有利弊,其中最常用的有:
a)振幅增强法:增大振幅,减少试验时间;
b)时间压缩法:保留原始振幅,减少试验时间(提高试验频率);
c)振幅抽取法:当振幅低于特定值时,剔除其在原始数据中所占的时间段。
此标准采用上述a)所述的“振幅增强法”,与第2章中的的引用文件一起,规定了用于轨道机车车辆上的设备进行振动试验时的默认试验步骤。但是,制造商和用户也可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采用其他标准进行试验,在此情况下,可不按此标准进行验证。若能获取有效的现场信息,则可按附录A的方法进行试验。若所采用的其他标准的试验量级低于此标准要求,则该设备被部分证明适合于此标准(仅当在现场条件下获取的功能振动试验量级小于或等于试验报告中的规定值时)。
此标准主要用于轨道系统上的机车车辆,也可用于其他场合。对于采用充气轮胎或无轨电车之类的其他运输系统,因冲击振动水平明显不同于轨道系统,制造商和用户应在招标时就试验量级达成协议。宜按附录A中的指南来确定冲击时间/幅值和振动频谱。当试验量级低于此标准时,则无法充分证明被试设备符合此标准要求。
如无轨电车,其车体安装的设备可按此标准1类要求进行试验。
此标准适用于单轴试验。如在事先征得制造商和用户同意后,也可进行多轴试验。
此标准仅根据设备在车上的安装位置将试验等级分为以下3类(参见附录B):
——1类车体安装:
A级车体上(或下部)直接安装的柜体、组件、设备和部件;
B级车体上(或下部)直接安装的柜体内部的组件、设备和部件。
注1:当设备安装位置不明时,采用B级。
——2类转向架安装:
安装在轨道机车车辆转向架上的柜体、组件、设备和部件。
——3类车轴安装:
安装在轨道机车车辆轮对装置上的组件、设备和部件或总成。
注2:对于安装在只有一系悬挂的机车车辆(如棚车和敞车)上的设备,除招标时另有协议,车轴安装设备按3类严 酷等级进行试验,所有其他设备按2类严酷等级进行试验。
试验费用取决于被试设备的重量、形状和复杂程度,故在招标时制造商可提出符合此标准要求且更为经济有效的试验方法。采用商定的替代方法后,制造商有责任向用户或其代表证明该替代方法符合此标准的要求。一旦采用替代方法,则不应按此标准要求出具证书。
此标准适用于评估安装在机车车辆主结构上的设备(和/或安装在其上的部件),不适用于对主结构的组成设备进行试验。此标准所述的主结构是指车体、转向架和车轴。在某些情况下,用户可能会要求完成一些附加或特殊试验,如:
a)安装或连接在已知的可能产生固定振动频率的振源上的设备。
b)对牵引电动机、受电弓、受电靴及设计用于传递力和(或)力矩的悬挂部件和机械零件等设备, 可能要按其特殊要求进行试验以确定其能应用于轨道机车车辆上。在此情况下,所有需要进行的试验都应在招标时一一协定。
c)在用户指定的特殊环境下使用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