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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343.1-2018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标准号
GB 4343.1-2018
下载格式
PDF
发布日期
2018-05-14
实施日期
2020-06-01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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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 4343.1-2018) 国家标准《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由TC79(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松下家电研究开发(杭州)有限公司、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百得(苏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尹海霞 、邓俊泳 、曾博 、陈子良 、张健强 、霍宏艳 、顾菁 、李滟 、贾春耕 、李秀青 、曹振华 、季涛 、关啟文 、陈伟权 、黎俊勇 、张文 、向小军 、范凌云 、李生平 。

本部分适用于其主要功能由电动机、开关或调节装置、或感应炊具用射频发生器实现的器具产生的射频传导和辐射骚扰。

这些器具包括: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使用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电动机驱动的电气医疗设备、电玩具、自动售货机以及电影或幻灯投影仪。电网供电器具和电池供电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围内。

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还有:

——上述提及设备的单独部件,诸如电动机、开关装置如(电源或保护)继电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则对这些单独部件没有发射要求。

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有:

——在其他国家标准中明确地提出其射频范围内所有发射要求的设备。

注1:例子如下:

——灯具、包括便携式儿童用灯具,放电灯其和其他照明装置:CISPR15;

——音像设备和电子乐器,玩其除外:CISPR13和CISPR20(见7.3.5.4.2);

——电网通讯装置,包括婴儿监视系统:IEC61000-3-8:

——产生和使用射频能量用于加热(感应炊具除外)和治疗目的的设备:CISPR11;

——微波炉:CISPR11(但应注意1.3关于多功能设备);

——信息技术设备,如家用电脑、个人计算机,电子复印机:GB/T9254-2008;

——用在机动车辆上的电子设备:CISPR12;

——无线电控制器、对讲机和其他类型的无线电发射装置,包括使用在玩具巾;

——弧焊设备:CISPR11。

——装有额定输入电流每相大于25A的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和带有该种调节控制器的设备。

——单独使用的电源。

注2:由机动车辆、船舳或飞机等供电系统供电的玩具不包含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注3:在感应炊具从GB4824的适用范围移除之前,可以选择GB4824或本部分之一进行符合性判定。

1.2覆盖的频率范围为9kHz~400GHz。

1.3同时适用本部分不同条款和/或其他标准的多功能设备在使用相关功能时应满足每一条款/标准的要求(详见7.2.1)。

1.4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础上确定的,它能使骚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同时仍能达到足够的射频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会有射频的干扰发生。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附加规定。

1.5与器具安全性能有关的电磁现象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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