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气艇 第3部分:发动机最大额定功率为15 kW及以上的艇 (GB/T 20897.3-2017) 国家标准《充气艇 第3部分:发动机最大额定功率为15 kW及以上的艇》由TC241(全国小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起草人:老轶佳 、袁鑫 、朱佳帅 、武晶 、李军 、高学峰 。
GB/T 20897的本部分规定了总长小于8m,最小浮力为1800N的充气艇(包括刚性充气艇)的设计、材料、制造和试验的最低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拟在环境温度为-20℃~60℃运行的下列类型的充气艇:
--VII型:能获得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5kW及以上的充气艇;
--VIII型:能获得发动机额定功率为75kW及以上,且稳性系数大于250的充气艇。
注1:附录A和附录B分别给出了VII型和VIII型典型艇的总布置。
注2:对于额定功率为4.5kW及以下的艇。参见GB/T 20897的第1部分。对于倾定功率为4.5kW~15kW的艇,参见GB/T20897的第2部分。
本部分不包括单舱艇和由无攴撑材料制成的艇,且不适用于水上运动艇和充气救生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