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1部分:要求 (GB 32166.1-2016) 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1部分:要求》由TC112(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112SC1(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眼面部防护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已被标准 GB 14866-2023(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台州市裕源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
起草人:黄帅 。
GB32166的本部分规定了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分类、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职业眼面部防护中(主要是工业防护)用于保护眼部或面部安全的平光防护具或部件。
本部分不适用于:
a)一般用途太阳镜和太阳镜片或带有视力矫正效果的眼面部防护具;
b)患者在进行诊断或治疗时用来防护曝光的眼面部防护具;
c)直接观测太阳的产品,如观测日食等的眼部防护具;
d)运动眼面部防护具;
e) 短路电弧眼面部防护具;
f)焊接眼面部防护具;
g)激光眼面部防护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