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GB 3836.14-2014) 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铭科技有限公司、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起草人:王军 、谢绍建 、吴旭东 、郑振晓 、石晓贤 、李晓宁等 。
GB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
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
a) 煤矿瓦斯气体;
b) 火炸药加工和制造;
c) 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12476.3);
d) 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
e) 医疗室内;
f) 居民住宅。
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
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
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