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国家标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此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此标准适用于现有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锡、锑、 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此标准不适用于锡、锑、汞再生及加工等工业。
此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