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缝纫机 缝纫机、缝纫单元和缝纫系统的安全要求 (GB/T 30421-2013) 国家标准《工业用缝纫机 缝纫机、缝纫单元和缝纫系统的安全要求》由TC152(全国缝制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缝纫机研究所、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缝纫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起草人:方海祥 、周玉竺 、吴剑敏 、钱毅等 。
此标准适用于为包括服装和鞋类、皮革制品、衬衫、袜类和针织品、内衣、手套、室内装饰和包装业、修鞋等行业的(工业、商业或试验)专业用途设计的缝纫机、缝纫单元和缝纫系统。此标准为此类缝纫机、缝纫单元和缝纫系统认定了存在的危险,规定了相应的安全要求。此标准不考虑此类机器在其他行业中使用和维护时可能产生的危险。此标准的安全要求适用于在干燥、管理良好、整洁的环境中加工干燥缝料的机器。对不在干燥、管理良好、整洁的环境中使用的缝纫机、缝纫单元和缝纫系统,应有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例如,装外壳以提高防护等级(IP代码——参见GB 4208)。此标准旨在帮助制造商在设计机器时就考虑降低或消除此标准规定的用途和维护中所产生危险的风险。4.2~4.8列出了与重大危险和危险情况相对应的安全要求和措施。重大危险是指那些被认定且评估为需要采取措施以降低风险的危险。此标准不适用于步进移动机身类缝纫机、鞋底缝纫机和符合ISO 11111的大飞梭绣花机、属于GB 16655范围内的集成缝纫系统或符合GB 4706.74的家用缝纫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