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2012) 国家标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此标准规定了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此标准适用于现有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铁矿采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此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