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1-2011) 国家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有色技术研究总院、包头稀土研究院、四川省稀土行业协会等。
此标准规定了稀土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此标准适用于现有稀土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讦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此标准不适用于稀土材料加工企业(或车间、系统)及附属于稀土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此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讦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