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2010) 国家标准《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此标准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此标准适用于镁、钛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及镁、钛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此标准不适用于镁、钛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镁、钛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此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