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电影、视频、录音和出版产业内容传递与权益管理标识符和描述符的功能要求 (GB/Z 25101-2010) 国家标准《音乐、电影、视频、录音和出版产业内容传递与权益管理标识符和描述符的功能要求》由TC4(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清华大学、国家图书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版权协会新技术与版权保护委员会、中央电视台总编室等。
起草人:肖燕 、富平 、程真 、李华伟 、刘植婷等 。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概略提出了专为知识内容和产品认证与描述方案的管理开发的商务和信息架构。 本 指导性技术文件以内容产业(即音乐、电影、视频、录音和出版产业)业内及不同产业间的制作、发行和权利管理相关的商业交易活动为中心,适用于知识和艺术内容开发与传递有关的创作者、制作者、发行者、注册权威机构以及权利管理者理解本组织机构与其他从事制作、发行和权利管理有关的内容产业之间的关系。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出的信息模型没有反映诸如市场营销和档案管理的业务功能,也没有反映诸如图书馆、档案馆或者博物馆等二次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