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GB 7000.217-2008) 国家标准《灯具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被标准 GB/T 7000.217-2023(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
起草人:施晓红 、於立成 、陈超中等 。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以电光源为光源的室内外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用灯具(包括聚光和泛光投射)的要求。本部分应与GB 7000.1的有关章条一起使用。
注:支架(灯弓)是灯具的一部分,支承装置如:三脚架、伸缩杆和悬挂装置不是灯具部分。镇流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装于灯具内部或分开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