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GB 7000.225-2008) 国家标准《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
起草人:施晓红 、朱战 、陈超中等 。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 的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9706.1和IEC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
注1:医疗电气设备可能包括GB9706.1和IEC60601-2-41标准覆盖的以医疗检查为目的灯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和在非医疗区(例如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灯具。
注2:对于这些灯具,应参考有关的灯具国家标准。
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