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 (GB 22207-2008) 国家标准《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
起草人:肖矛 、喻志强 。
此标准规定了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压机”)的安全要求以及安全性能的检验判定方法。
此标准包含的安全要求是针对空压机的所有主要危险(机器内部因材质问题造成的断裂危险 除外)。
此标准适用于功率不小于0.25kW、排气压力为0.035MPa-45MPa的空压机。
此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空压机:
a)用于呼吸、潜水、外科手术等特殊供气的空压机;
b)用于空气制动系统的空压机;
c)用于气体输送系统的空压机;
d)工艺流程及空分设备用空压机。